
申请对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含一般纳税人)、个体工商户。
政策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享受方式:自行判别、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咨询电话:松滋市税务局税政一股0716-6235178
税政三股0716-6268821

申请对象: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政策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方式:自行判别、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咨询电话:松滋市税务局税政二股0716-6211885

申请对象: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起征点标准:
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起征点标准如下:
①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
②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一日内发生多次应税交易的,按日适用起征点标准。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按照规定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或者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应纳税额的,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适用本条起征点标准。
享受方式:符合条件,免申即享。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咨询电话:松滋市税务局税政一股0716-6235178

申请对象:查账征收、会计健全、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且不在六大负面行业内。
政策标准:一般企业未形成无形资产按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据实扣除基础上,再按10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按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享受方式:自行判别、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咨询电话:松滋市税务局税政二股 0716-6211885
1.政策时效性:以上政策均有明确的执行期限,请密切关注国家财税部门的最新公告,确保享受的政策为当前有效版本。
2.合规是前提:享受所有税收优惠的前提是合法经营、规范做账。清晰的财务报表和完整的会计凭证,是您享受政策的“通行证”。
3.专业咨询:税收政策较为复杂,本文仅为通用性梳理。我们建议您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咨询专业的税务人员或主管税务机关,以获得最准确的指导。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